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发展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下称《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基层党组织要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要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发展程序和纪律,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切实保证发展质量;要重视在优秀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认真做好在大学生中发展党员的工作。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管理
第三条 凡符合《党章》规定,向党组织正式递交入党申请书者,均称作“入党申请人员”。入党申请由本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并亲笔签名。基层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1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情况,并做好入党申请人员公示,及时将相关信息报党委组织部录入广东省党务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党务系统)。
第四条 经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且公示无异议后,支部委员会(下称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同意,可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填写《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备案表》(附件1)交上级党组织备案,同时应做好支委会相关记录备查。基层党组织应指定1至2名正式党员作为培养联系人,制订培养教育计划,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帮助,并按要求认真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培养登记表》(下称《入党培养登记表》),建立入党积极分子档案,并在省党务系统内转为入党积极分子。入党积极分子的管理主要包括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
(一)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
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主要是通过学习《党章》和在工作、学习中锻炼提高,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生的信念,逐步达到入党条件。具体做法是:
1.选送到校党委党校(下称党校)学习。入党积极分子中的优秀师生,经支委会研究通过,可由党支部选送到党校学习。
2.指定专人培养。由党组织指定1至2名正式党员作培养联系人,培养人要切实了解入党积极分子各方面的情况,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每半年将培养考察情况写入《入党培养登记表》。
3.在实际学习工作中培养。
4.定期分析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5.坚持分层次培养。党支部根据每个入党积极分子的成熟情况,将他们分为一般培养对象、重点培养对象和当年计划发展对象,开展不同层次的培养工作。
(二)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
教育内容主要包括: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等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党员的义务和权利等。
(三)对入党积极分子的考察
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政治品质、思想觉悟、入党动机、学习工作生活表现、组织纪律观念、集体观念等。
(四)建立健全入党积极分子档案
档案材料主要包括:入党积极分子的入党申请书,个人自传,思想、工作、学习情况汇报,《入党培养登记表》等。
第五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对本单位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初级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思想汇报写法、入党条件与程序、《党章》和党的基本知识)。
在经过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初级培训的积极分子中,择优推荐参加党校举办的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学习。入党积极分子确定为发展对象前,必须参加党校的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
第六条 党支部对经过1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委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由基层党组织在省党务系统内转为发展对象。
(一)确定发展对象
1.党支部通过召开支委会会议或支部大会,认真听取培养联系人对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过程的汇报意见。
2.党支部采取召开党员分析会、党外群众座谈会、个别谈话等形式,听取党员和群众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意见反映,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党支部指导团支部对入党积极分子,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民主评议,投票人员为团支部全体团员,实到人数应超过应到人数4/5,根据分配名额、得票情况和入党积极分子具体表现,且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初步推荐人选。
在确定初步推荐人选时,党支部应当根据培养考察情况、征求反映意见、积极分子一贯表现和团支部民主评议情况等,进行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评议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评议票取人。
3.党支部认真做好入党积极分子档案材料的审查整理工作。
4.召开支委会会议,全面分析研究,形成统一意见,明确发展对象,填写《确定发展对象备案表》(附件2)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并做好支委会会议记录。如发展对象为副处级及以上干部或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教职工,须报学校党委,征得同意后,才能列为发展对象。
(二)党支部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内容包括:发展对象的政治历史情况;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形成结论性材料,并归入档案。
(三)对发展对象进行集中培训
发展对象应经过基层党组织或党校的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天(或不少于24个学时),培训内容主要是《党章》、党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以作为学习辅导材料。
因升学、入职而转入我校的入党申请人员(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应由所在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指定培养联系人继续对其进行培养考察,推荐参加党校的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
未经培训,一般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 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和程序
第七条 支委会做好发展对象的审查工作,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组织预审。基层党组织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进行审查,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以下简称《入党志愿书》),并做好填写审核工作。
发展对象未来3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一)填写《入党志愿书》
1.党支部负责人或入党介绍人做好发展对象培训教育,填写指导等工作。
2.发展对象本人亲笔填写《入党志愿书》。
3.入党介绍人由2名正式党员担任。发展对象可以自行选择入党介绍人,也可以由党组织推荐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必须详细了解被介绍人的情况,并认真负责地在《入党志愿书》上填写自己的意见。
(二)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
接收预备党员,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作出决议。
1.做好会前准备工作。
(1)采取召开党员座谈会、党外同志座谈会等形式了解发展对象相关情况。
(2)召开支委会会议,归纳党员群众的意见;审查发展对象的《入党志愿书》及有关材料;作出召开接收预备党员支部大会的决定。
(3)做好党内外公示工作。基层党委对拟发展党员的情况进行公示;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拟发展党员由学校党委组织部(下称组织部)公示。
(4)与发展对象谈话,向其说明召开接收预备党员支部大会的决定及相关要求。
2.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
(1)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的动机、本人履历、现实表现、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应向党组织说明的其他问题。
(2)介绍人介绍入党申请人的主要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3)支委会向大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4)与会党员充分发表意见,对发展对象的表现进行讨论。
(5)发展对象对大会讨论的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同时就与会党员对其思想、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的询问进行答复。
(6)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支部大会讨论2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3.做好材料整理和上报审查
(1)党支部书记及时将支部大会是否通过接收申请人为预备党员的决议,写入《入党志愿书》“通过接收申请人为预备党员的决议”栏,并签名盖章。
(2)党支部对发展对象的《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审意见、调查材料、《入党培养登记表》、党校结业证书等材料进行整理,并及时上报基层党委、党总支审查,直属党支部上报组织部审查。
同时填写《接收预备党员备案表》(附件3)报组织部备案。
(三)上级党组织批准
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接收预备党员由学校党委审批。
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及时指派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谈话人应当将谈话的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组织汇报。
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党委会审批2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将发展对象相关情况上报学校党委,由学校党委按照审批预备党员程序和要求,报学校党委审批。
学校党委接到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上报材料后3个月内给予审核、备案。预备党员预备期自支部党员大会通过决议之日开始算起。由组织部统一在省党务系统内转为预备党员。
基层党组织需及时填写《党员基本信息采集表》(附件4)《党员基本信息采集表(补充)》(附件5)《广州华商学院中国共产党党员档案袋》,做好党员档案材料的建档管理工作。
(四)举行入党宣誓仪式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或党支部组织进行。重大纪念日或特殊情况下,由组织部另行组织。由党支部举行的宣誓仪式,上级党组织一般应派人参加。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八条 预备党员教育、考察内容
(一)教育内容:党的基本知识,党性修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怎样做一名合格党员等。
(二)考察内容:政治立场,入党动机,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政策和决议、服务师生、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情况。
第九条 预备党员教育和考察的基本方法。
(一)严格组织生活。
(二)通过个别谈话、集中培训做好思想入党教育。
(三)结合实际工作进行考察。
(四)坚持定期汇报制度。
(五)指定专人负责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考察工作,定期(每半年1次)对预备党员的表现情况作好鉴定工作,并在《入党培养登记表》中作好记录。
第十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1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教育和考察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1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反党纪或校纪校规等,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因私出国(境)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6个月以上与所在党组织无联系的,可视为自行脱党,由基层党组织按权限办理取消预备党员资格手续,并报组织部备案。
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均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委批准,还须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对因入职、升学等原因转入的预备党员,基层党组织要做好甄别工作,认真审核其《入党志愿书》等材料,符合党员条件的继续进行教育和培养。发现入党手续不完备、入党材料不齐全或填写混乱的,应及时与其原单位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联系,辨别真伪、弄清原因。确属不熟悉有关规定或工作程序出现的失误,由原单位党组织按照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关规定,补办手续和材料。对于采取不正当手段弄虚作假、伪造手续发展入党的,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有关情况要及时报告组织部和通报原单位党组织。
基层党组织对因入职、升学等原因转入的预备党员,应进一步加强考察教育。学生预备党员入校后,党支部对其进行一定时间的考察教育,再讨论其转正问题,可适当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一般推迟时间不超过3个月,转为正式党员时,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起算。
第十一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和程序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
(一)提出转正申请
预备党员本人应在预备期满前半个月,主动向所在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支部收到预备党员转正申请书要及时做好拟转为正式党员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在预备期满后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审批转正申请。
(二)支部答辩
预备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需要参加支部转正答辩。答辩工作由党支部负责组织,并邀请一定数量的正式党员和师生代表列席。答辩对象面对党员和师生代表就理想信念、党的基本知识、预备期表现和学习生活思想等情况接受询问,公开答辩。由参加会议全体人员对答辩人进行无记名评议,以优、良、中、差为评议等级,评议总体情况向支部大会汇报,评议结果作为转正的重要参考。
(三)党员讨论
先由入党介绍人及预备期负责考察教育的党员介绍其各阶段的表现,然后由党员对预备党员能否按时转正进行讨论,形成意见,供党支部参考。
(四)支委会审查
审查时,主要根据预备党员的转正申请报告、答辩结果、党小组提出意见、党员讨论的意见、党内外群众的反映和支委会的考察了解,对照党员条件全面分析研究预备党员能否转为正式党员,提出综合性意见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并由党支部书记将综合意见填入《入党培养登记表》中的“预备党员到期转正鉴定”栏。
(五)召开支部大会
1.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汇报自己在预备期的表现,主要优缺点,今后努力方向,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2.支部委员介绍预备党员在预备期的表现,党支部对其进行教育和考察的情况,存在问题的改进情况,并提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
3.全体党员进行讨论。
4.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吸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六)填写材料
党支部应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入预备党员的《入党志愿书》,填写“支部大会通过预备党员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决议”,决议的内容参照“通过接收申请人为预备党员的决议”,并做好公示工作。党支部应及时将《入党志愿书》和其他相关材料报送上级党组织审议审查。
(七)材料上报
各级组织上报和上级党组织审批的时限、权限与接收预备党员一样。党委批复同意后,该同志即为正式党员。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党支部要及时通知其本人并将审批结果在支部党员大会上公布。由组织部统一在省党务系统内转为正式党员。
(八)其他
按时做好预备党员转正工作,如需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或遇到特殊情况时,应及时向组织部汇报,并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章 入党材料的管理
第十二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派专人负责保管《入党志愿书》及党员档案相关材料。学生党员由各基层党组织负责统一管理,教职工的材料由组织部统一管理。入党材料的转接过程要做好详细记录。
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规范做好党员档案管理,严格履行移交、接收登记手续。对于管理不善造成档案破损或遗失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十三条 各级党组织要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认真研究制定发展党员工作计划,严格执行发展党员工作中的相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和程序,公正、客观、规范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把好“入口关”;做好发展党员材料的建档、归档、保管和转接工作,并从递交入党申请书开始,健全发展党员工作全程纪实档案,做到程序完善、手续完备、材料齐全;对发展党员工作情况,每半年自查1次,年底将本单位发展党员情况向学校党委书面报告,每半年按要求将《入党志愿书》使用情况、发展党员情况、党员转正情况和党内统计报表等上报组织部备案,并根据要求做好有关党内统计工作。
第十四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要切实履行自身职责,充分发挥作用,熟悉发展党员工作的各项程序及要求。
第十五条 各级党组织要重视党务工作者队伍建设。学校党委要建立健全专兼职组织员队伍,党总支要选优配强党支部书记、加强对培养联系人和入党介绍人的培训教育,切实加强领导和具体工作指导,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十六条 组织部负责做好对基层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的定期和不定期专项检查。
第十七条 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相关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八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发展学生党员应注意把握的几个问题。
(一)对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不及格超过五门,或累计平均学分积点在2.0以下,或在发展前两个学期有不及格者,一般不宜发展。
(二)在校期间有违纪行为的学生一般不予发展。受过处分,后来进步明显、各方面表现突出者可予以适当考虑。
(三)在预备期内,有学习成绩不及格的,一般不予按期转正,并视情况延长预备期。
(四)在预备期内,有违纪行为的,不予按期转正,并视情况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第十九条 上报学校党委审批的发展对象、预备党员材料应附齐下述材料。
(一)入党志愿书。
(二)入党培养登记表。
(三)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预备党员转正需附)。
(四)政治审查意见。
(五)个人自传。
(六)参加党校培训班的结业证书(复印件)。
(七)成绩单。
(八)思想汇报。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原《中共广东财经大学华商学院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华商校党〔2019〕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