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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华商学院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档案管理及暂缓就业毕业生党员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4年06月2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党的建设,严格党员管理,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档案管理和暂缓就业毕业生党员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下称《党章》)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党员组织关系在学校的正式党员和预备党员。

 

第二章  党员组织关系接转

 

第三条  党员组织关系一般应与行政关系一致。凡调入、调出学校及在校内调动工作的党员,均应按照党员管理的规定,办理组织关系接转手续。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下称基层党组织)的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工作应指定专人负责,学校党委组织部(下称组织部)负责统一办理党员组织关系的接收或转出工作。

第四条  入职、离职及出国(境)教职工党员管理及组织关系接转。

广东省内接转组织关系,通过省党务管理信息系统的组织关系接转管理模块无纸化办理;广东省外接转组织关系,由在全国范围内有权限直接相互接转组织关系的党组织开具纸质介绍信,由党员本人持介绍信办理相关手续。

(一)凡新入职学校工作的教职工党员,需在入职期满6个月内将本人党组织关系转入学校党组织。属省内单位入职学校的,需原单位通过省党务管理信息系统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我校党委,由组织部审批录入,党员到组织部办理接转手续;属省外单位入职学校的,需持原党组织开具的纸质介绍信(主送“中共广东省委教育工委”)到组织部办理接转手续。审核通过、录入信息后,新入职教职工党员持组织部开具的介绍信,到相关基层党组织报到。基层党组织需及时做好党员档案材料的审核,完成《党员基本信息采集表》(附件1)和《党员基本信息采集表(补充)》(附件2)填写等工作。

(二)凡我校离职的教职工党员,需持现所属基层党组织开具的党费缴交证明,到组织部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手续,及时转出党员组织关系。

(三)教职工党员在校内各基层党组织之间调动,须凭《广州华商学院教职工校内调动手续单》到组织部办理组织关系内部调动手续,持组织部开具的介绍信到调入单位基层党组织报到。党员在各基层党组织辖属党支部内进行跨支部调动,无需办理党组织关系转移。

(四)离职教职工党员,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应将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的街道(居委),或新的工作单位,或档案材料所挂靠的人才交流中心的党组织。凡经组织多次提醒,仍不办理,且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不参加组织生活或不做党分配的工作,所在党支部应及时向基层党组织、组织部反映情况,根据《党章》规定,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或作为不合格党员进行处置,或做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处理。离职、毕业党员移居境外的,按本条的第五款办理。

(五)出国(境)党员的党籍处理办法。

1.出国(境)学习研究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党员,需填写《党员出国(境)保留组织关系(停止党籍)申请表》(附件3),出国(境)学习研究党员从出国(境)之日起,保留党籍,党员档案等相关材料由基层党组织保存,保留组织关系期间,基层党组织应当通过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每半年至少联系1次,了解其政治思想和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情况。

教师出国(境)学习研究超过5年未回国(境)、将继续在国(境)外学习研究的,按上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出国(境)定居的党员,填写《党员出国(境)保留组织关系(停止党籍)申请表》,从出国(境)之日起,即停止党籍,党员档案等材料需及时移交组织部保存。

3.临时出国(境)的党员,逾期(包括续假)1年以上未归者,基层党组织应及时书面报告组织部,并将其组织关系和材料转至组织部存档。凡无故超期1年以上回国(境)者,一般按自行脱党处理。

4.出国(境)前提出退党要求者,按《党章》规定,办理退党手续。

5.自费出国(境)学习研究的党员,在留学期间可委托他人代交党费并每半年定期向党组织以书面或电子版形式汇报在国(境)外的学习、生活情况。学成按时回国(境)者,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汇报在国(境)外的情况,经校党委审查同意后,可以恢复其组织关系。预备党员经审查在国(境)外学习期间表现良好的,可以转正。

第五条  学生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

(一)新生党员(本科学生、专升本学生)报到后1个月内,基层党组织指派专人负责新生党员组织关系和党员档案材料的接收、审核、登记工作。负责同志要及时收齐新生党员档案材料,对由省外转入的党员介绍信有效性进行审核,并审核确保新生党员档案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填写《广东财经大学学生党员信息登记及入党材料审核表》(附件4),收齐后统一到组织部办理转入手续。新生党员组织关系转入学校后,需及时填写《党员基本信息采集表》和《党员基本信息采集表(补充)》。

(二)非毕业生学生党员一般不能转出组织关系,如因参军等原因需将组织关系转出,须持由所属基层党组织开具的党费交纳及相关佐证材料,到组织部办理转出手续。

(三)基层党组织要重视毕业生党员的组织关系转移工作,做好办理组织关系接转的宣传教育和指导工作,使毕业生党员在规定时间内顺利将组织关系转出。

1.每年毕业生离校前一个月,由各基层党组织收齐并核准需转出组织关系的毕业生党员名册及相关信息,报送组织部审核。由组织部统一组织做好省党务管理信息系统内的组织关系转移工作,并开具好转出省外的党员介绍信,由党员本人在介绍信有效期内到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党组织报到。转出省外党员介绍信回执由原基层党组织回收,并做好在省党务管理信息系统内的登记工作。

2.就业单位(非本校)已经确定的毕业生党员,其组织关系转往就业单位党组织;若就业单位无党组织或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组织关系转至人才市场、生源地人事部门、居住地街道(居委)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或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

3.毕业时自费出国(境)学习研究,并将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的毕业生党员,需提交保留组织关系的书面申请,说明学习地点、时间、留学方式、联系方式、境内联系人等情况,并填写《党员出国(境)保留组织关系(停止党籍)申请表》,经基层党组织审批后,报组织部备案;基层党组织需做好毕业生党员在国(境)外期间的定期联系和教育管理工作;党员回国(境)后,基层党组织应依据有关规定,做好恢复组织关系等工作并督促其尽快转出组织关系;其组织关系保留时间一般不超过5年。出国(境)学习研究超过5年仍未回国(境),继续在国(境)外学习研究的党员,按上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毕业时移居国(境)外的,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款办理。

5.尚未落实单位、未能找到接收党组织,并且签订了暂缓就业协议书的毕业生党员,由党员本人向所在基层党组织提出申请,并填写《广东财经大学暂缓就业毕业生党员联系卡》(附件5),经基层党组织审查同意,报组织部审批备案后,可将党组织关系保留在基层党组织,按《党章》要求,严格履行党员义务,参加组织生活、完成组织安排的各项任务和按时交纳党费,并且每月必须主动向党组织作思想汇报,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管理,组织关系保留时间不得超过2年。基层党组织应及时做好预备党员转正工作。暂缓期间,如落实工作单位或具备转移组织关系条件,党员本人应及时办理转移组织关系手续。暂缓就业毕业生党员在暂缓期满时,应及时转出组织关系。

6.毕业生党员留校工作,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三款办理。

第六条  各基层党组织应做好转出组织关系的党员沟通联系工作,及时作好转出组织关系的党员介绍信回执反馈登记工作,确保每一位党员的组织关系顺利接转,避免组织关系漏转、遗失、超期不转、关系“空挂”“口袋”党员现象的发生。

 

第三章  党员档案管理

 

第七条  党员档案是各级党组织按照党的有关政策,在培养、发展、教育和管理党员工作中形成的记载党员个人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风、工作表现等内容的文字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和管理党员的重要依据。党员档案工作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工作的组成部分,是对党员教育、管理和服务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党员档案管理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

第九条  基层党组织要高度重视党员档案管理工作,做到“四个一”:有一名领导分管负责;有一名党员干部为党员档案管理员;有一个专门党员档案管理柜;有一套党员档案管理制度。党员档案管理员的职责是:负责收集、整理和保管党员档案材料,办理党员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移手续,登记党员档案变动情况,为有关部门提供党员情况,做好党员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等工作。

第十条  党员档案包括:

1.入党申请书;

2.中国共产党入党培养登记表;

3.入党政治审查材料;

4.思想汇报(入党申请人员期间);

5.党校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

6.自传;

7.考察期成绩单(学生);

8.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9.思想汇报(预备党员期间);

10.预备党员转正申请书;

11.处分材料;

12.可供组织参考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基层党组织要认真核查转入党员的档案材料,填写《广东财经大学党员档案管理登记表》(附件6)和《广东财经大学中国共产党党员档案袋》封面,做好党员档案材料的建档管理工作。如党员转出组织关系,须将入党志愿书复印件装入档案袋,由各基层党组织留存归档备查。

接收的党员档案材料应包括入党申请书、入党志愿书、转正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教育考察材料等必备材料。如党员档案必备材料不齐全,应要求党员补齐相关材料;不能补齐的材料,应由党员转出党组织出具相关证明。党员未能按要求补齐档案材料或出具证明的,基层党组织报组织部同意后,可拒绝接收其党组织关系。

第十二条  党员档案在学校的教职工统一由组织部织管理。

第十三条  学生党员和暂缓就业毕业生党员的档案材料由其所属的基层党组织分类管理。

(一)新生党员在入学时,将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省外转入)、党员档案及时交到所属的基层党组织。基层党组织要认真做好新生党员的信息登记、档案登记和收集管理工作,建立学生党员档案管理台账。接收档案时,要仔细审阅党员入党材料,核实党员身份信息,发现材料不全或有疑问的,要查明原因,尽快向组织部汇报情况,视情况要求更正补齐或拒绝接收。

(二)基层党组织要根据档案的审阅情况,认真做好预备党员的考察、转正和管理等工作。要整理好已办理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的毕业生党员的档案材料,并及时归入学生个人档案。

(三)组织关系留校的暂缓就业毕业生党员(含正式党员和预备党员),其档案材料由所属基层党组织保管。

(四)各基层党组织要按“一人一卷”的原则,对学生党员档案按照年级、预备党员和正式党员、本科生党员、专升本党员及暂缓就业毕业生党员等进行分类管理。

第十四条  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退党、开除党籍的,有关档案材料存入其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党员档案材料,由所属基层党组织独立归类、存放备查。

第十五条  各基层党组织要建立健全党员档案的定期收集整理、保密、借阅、定期核查、接转等工作制度,并做好防火、防蛀、防潮、防光、防盗等工作。严禁任何人私自保存他人档案或利用档案材料营私舞弊,对违反规定者,将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者,要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档案一般不外借、查阅。如确因工作需要查阅党员档案,需经党员所在基层党组织同意,查阅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履行档案查阅手续,并应在规定限期内归还。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阅档规定和保密制度,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漏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对违反者,将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上级党委、纪委因工作需要,持有关介绍信或证明材料,经党员所在党组织同意,可借、阅党员档案材料。 党员个人不得查阅、借用或指定他人查、借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党员档案材料。

第十七条  党员出国(境)定居停止党籍或因私出国(境)逾期不归的,其党员档案交由组织部保存。

第十八条  基层党组织要对党员档案接收、转出情况进行记录,并分年度存档备查。党员申请组织关系转出时,持所在基层党组织开具的有关证明到组织部办理组织关系转出手续后,根据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做好转移登记,将党员档案密封包装,加盖基层党组织密封公章,通过机要交换送交接收单位党组织或归入个人人事档案。

第十九条  党员档案因故遗失的,由党员现所在基层党组织按规定予以补办。本人提出补办档案书面申请,在确认党员身份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的基础上,由党员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负责为其补办《入党志愿书》。

(一)补填《入党志愿书》,在《入党志愿书》封面上注明:“因《入党志愿书》丢失,某年某月某日补办”,并加盖所在基层党组织公章。

申请补办人填写《入党志愿书》第 1 页至第 6 页。填表时应注意:“本人经历”“奖励或处分”“家庭主要成员”“主要社会关系”等栏目应反映入党时的状况,入党后发生的情况不应填写。第 7 页末尾的日期填入党时的日期,并在该日期下面一行填上补办的日期,并写上“补填”字样。

(二)将本人有关入党情况说明,入党介绍人的证明材料,入党时所在党支部负责人对接收其入党的有关证明材料,党支部讨论接收该同志为预备党员、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决议复印件或摘抄件,基层党组织讨论接收该同志为预备党员、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党委决议复印件或摘抄件(党组织证明材料均需加盖党组织印章,并由党组织负责人签字;个人证明材料均需本人签字)等5份证明材料粘贴在《入党志愿书》第8页上。

(三)所在党支部召开支部大会,作出同意补办《入党志愿书》的决议。支委会要负责详细地向全体党员报告调查核实情况、支委会审查证明材料情况,在此基础上,形成支部决议,并将“决议”写入《入党志愿书》。“决议”的标题应写明“同意×××同志补办《入党志愿书》的决议”。

如为预备党员,填入“支部大会通过预备党员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决议”栏中,由现单位党组织填写“经调查,XXX同志于X年X月X日,由XXX、XXX同志介绍,经XX党支部研究,XX党委审批,接收为中共预备党员;因其《入党志愿书》遗失,特此补填。”

如为正式党员,则填入“支部大会通过预备党员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决议”栏中,由现单位党组织填写“经调查,XXX同志于X年X月X日,由XXX、XXX同志介绍,经XX党支部研究,XX党委审批,接收为中共预备党员;经XX党委审批,按期转正,党龄从X年X月X算起,因其《入党志愿书》遗失,特此补填。”

(四)基层党组织作出同意补办《入党志愿书》的审查决议,并写入“总支部审查(审批)意见”栏中,由基层党委(党总支)书记签名,并加盖公章。

(五)组织部在《入党志愿书》第13页的“备注”栏内,填写“经调查核实,XXX同志系中共党员,同意补填《入党志愿书》,其入党时间为X年X月X日。”落款并加盖公章。

(六)学校党委作出同意补办《入党志愿书》的决议,并写入《入党志愿书》相应的“基层党委审批意见”栏中,由校党委书记签名,并加盖公章。

(七)补填完整的《入党志愿书》,连同有关请示、批复及相关证明材料,由所属基层党组织进行存档保管。

 

第四章  暂缓就业毕业生党员管理

 

第二十条  暂缓就业毕业生党员在暂缓就业期间落实工作单位的、办理就业手续领取报到证或办理户口关系转移手续时,应同步办理党组织关系转出手续。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将组织关系留校的暂缓就业毕业生党员,须填写《广州华商学院暂缓就业毕业生党员联系卡》。毕业离校后,如联系卡的个人信息有变动,应及时告知所在基层党组织。

第二十二条  基层党组织要在委员分工中安排专人负责本单位暂缓就业毕业生党员的联系、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实际情况,抓好暂缓就业毕业生党员的组织建设,丰富组织生活的形式,如开展网上党支部生活等,做好相关记录,实施动态管理,建立长效机制。

第二十三条  基层党组织要严格执行党员组织关系和党籍管理规定,本着对党组织和党员负责的态度,做细做实思想教育工作,增强党员的组织观念,督促党员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履行党员义务,自觉参加党组织生活。在暂缓就业毕业生党员毕业离校前,要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对毕业生党员进行一次党员组织观念的专题教育,主要围绕增强党员意识、了解暂缓就业期间有关管理规定等具体内容进行宣传教育。同时要指定专人负责与暂缓就业毕业生党员离校后的联系,并将其表现情况如实记入《广州华商学院暂缓就业毕业生党员联系卡》。如因工作调动等原因需进行联系人调整,须做好工作交接,确保与暂缓就业毕业生党员联系畅通,避免产生失联党员(与党组织失去联系6个月以上)。

如出现暂缓就业毕业生党员或其他党员失联情况,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综合分析党员失联原因、失联期间表现和本人态度,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做好与党组织失去联系党员规范管理和组织处置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置,确保处置结果经得起历史检验。

第二十四条  暂缓就业毕业生党员在暂缓就业期间应自觉学习党的理论、方针和政策,遵纪守法,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应定期参加党组织生活,如有困难,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定期以纸质或电子版形式向所在党组织提交个人思想汇报;按规定及时交纳党费。

第二十五条  暂缓就业毕业生党员中的预备党员,要加强与所在党组织沟通联系,在预备期满时,及时提交转正申请书和离校后的相关证明材料,其所在党支部要按照《党章》规定,按时做好转正工作。对在预备期间,不参加组织生活,不按时交纳党费,不如期提出转正申请,不履行党员义务的,按照《党章》规定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二十六条 暂缓就业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且在暂缓就业期满仍未落实接收单位的,组织关系应转回户口所在地党组织。各基层党组织要在暂缓就业期限结束后及时与暂缓就业毕业生党员联系,根据其工作或居住情况转移组织关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财经大学华商学院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档案管理及暂缓就业毕业生党员管理实施办法》(华商校党〔2019〕26号)同时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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